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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5

工作签证指南

被雇佣工作签证

  申请人需提交:

  1、一张正确填写的申请表,贴近照一张;

  2、有效护照,要求在签证到期后护照仍然有至少90天的有效期;同时提交印有个人情况信息的护照页的复印件。

  3、由意大利省劳动局劳动政策处发给的具有主管警察局许可的被雇佣劳动批准书,签发日期不超过6个月。

  4、外国公民需出示批准书原件和一份复印件(留使馆存档)。

  注:表演工作者应提交:

  1、由意大利职业总局表演工作安置秘书处(地址:via fornovo n.8-00193 ROMA )或巴勒莫表演工作安置专业办公室发给的被雇佣劳动批准书,其签发日期不超过6个月,不需要加附警察局许可(因为劳动主管部门已获得警察局许可)。

  2、不需要出示劳动合同。

  3、被雇佣表演工作者应具备本国政府机构或因工作而定居的定居国政府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明,该证明需经意大利驻该国的领事机构确认,证明颁发职业证明的机构是否合法。

  4、被雇佣的艺术工作者如从事夜间工作,在马戏团或需要流动演出,必须出示当地官方卫生机构发给的表明没有传染性疾病的健康证明,如果是第一次去意大利,该证明需经意大利驻该国的领事机构确认,证明颁发健康证明的机构是否合法。

  5、除非与同一雇主继续保持工作关系,否则有效期最长为6个月。

  (材料原件将退还申请人,使馆保留复印件。)

  下列人员不需要劳动批准书:

  (a)海员:前往登上悬挂意大利国旗的船舶的外国海员,不需要考虑其定居地。根据2000年7月12日各部委法 令修改规定,外国海员登上悬挂意大利国旗的船舶不再需要持“被雇佣工作/海员”类签证。可以发给他们6个月有效的多次出入境的过境签证,以便该海员能够从 边防的某一站过境到登船的港口或在需要的时候能够下船。申请过境签证时,需提交规定的材料(船东或其代表提出的正式签证申请,并提供该船在国际船舶登记所 的登记证明,船上工作人员的相关工作进度表,以及招聘合同(如果已完善)或者船东的声明。对于已经登上正在办理登记手续的船舶的海员,可提交主管的海事部 门发给的开始办理登记手续的证明)或者意大利船东的正式申请(可通过传真发送)。

  (b)根据1986年12月5日第856号法令第17条规定,应召在意大利巡洋舰上从事补充性服务工作的职员(隶属船东的外国承包公司)(如服务员,音乐工作者,陪伺生等),应由具备下列条件的船公司提出签证申请:

  1、承包合同

  2、具名的劳动合同(参见(a)中的说明)

  3、国际船舶登记所的登记证明EXL30/1998,如正在办理登记,请参见(a)中关于海员签证的说明。

  (c)常驻记者:官方常驻意大利的记者,由新闻机构,日报,期刊或外国广播电视台付酬劳的记者,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由所属的新闻机构或广播电视台提出正式申请,写明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停留期限,劳动合同上规定的酬劳金额,在签证申请上应有新闻机构法人代表的签字。

  2、记者证(如果使用)。

  (d)在外国驻意大利使领馆或国际组织驻意大利代表处工作的,或者在这些机构的外交官或行政技术人员家里工作的行政技术人员,勤务或服务人员:

  在外国驻意使领馆或国际组织驻意大利代表处从事“勤务”或“服务”工作的外国人,需办理工作签证,不需要提交省 劳动局颁发的劳动许可;需由该国外交部或驻意使馆用照会方式提出申请,注明合同期限,雇主负责办理社会保险,并保证工作关系结束后返回祖国。作为外国驻意 使馆的外交官或行政技术人员,或者持外交常驻签证的官员的随任,从事“服务”工作的人员(仆人,司机等等),需办理工作签证,不需要提交省劳动局颁发的劳 动许可;需由雇主用照会方式提出申请,注明合同期限,雇主负责办理社会保险,并保证工作关系结束后返回祖国。专门为外交官或持外交签证者服务的“佣人”, 只要不是意大利公民或已在意大利定居的非欧盟国家的公民,因为已在派驻国或第三国有社会保险,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二部分第33条)规定,免于办理 驻在国的社会保险。当这类人员入境后,意大利外交部礼宾司将发给特殊身份证,而不用居留证。对于这类人员的家属,则根据家庭团聚手续,在提交了办理家庭团 聚签证必要的材料后,给予家庭团聚签证。

  (e)体育工作者和运动员:根据1998年7月25日第286号法令T.U.第27条第1款规定,应发给“从事 体育活动”签证。需要由意大利奥林匹克委员会奥林匹克预备处在邀请公司的书面要求下,直接向使领馆寄发意大利奥林匹克委员会奥林匹克预备处签发的同意该申 请人赴意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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